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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构建

  • 发布日期:2008-12-18 浏览次数878
网络媒体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构建—

网络媒体是指借助国际互联网这个信息传播平台,以电脑、电视机以及移动电话等为终端,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来传播新闻信息的一种数字化、多媒体的传播媒介[①]。网络媒体的诞生,是计算机网络在新闻和信息传播方面积极应用的结果。在我国,网络媒体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人们谈及网络媒体时,主要是指新闻媒体网站和登载新闻的门户网站两大类,因为网络媒体发展早期主要通过这两大类在新闻传播领域发挥作用。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论坛、网络日志、网络博客等网络传播方式逐渐兴起,并且越来越多的人积极运用这些新兴方式传递信息、发表观点,网络媒体所涵盖的范围得到拓宽。目前所指的网络媒体包含所有的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新闻和信息传播的具有大众媒体传播效果的网络传播方式。

公民社会是从西方国家引入并试用的概念,它指的是社会成员按契约性原则,以资源为前提和以资质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加强,公民在日常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公民社会的建设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网络媒体的兴起和发展,使公民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的私域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逐步扩大,同时对官方公域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也逐步增强,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变化。

一、网络媒体兴起带来的变革

网络媒体的发展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变革,技术性的变革又通过网络媒体这一载体带动了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变革。网络媒体融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优势于一身,与传统媒体相比,它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信息海量、传播自由、交互程度高等特点。网络媒体为公民自由表达观点、知晓社会信息、参与及监督社会公共事物提供了渠道和平台,而表达的自由性、公共性、民主性,而这些正是公民社会基本形态特征的题中之义。

1、媒介接近的自由性与公民表达渠道的延伸

我国的公民拥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渠道有多种,媒介即是渠道之一,并且相对其他渠道而言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一种。公民接近和使用媒介程度的高低是公民通过媒介实现言论自由表达的物质前提。美国学者J·A·巴隆196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媒介接近——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文章提出,“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即“受众传媒接近权”。他认为,一般社会成员应该享有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大众媒介向公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③]。传统媒体因其自身媒介特性的限制,向公众开放和为公众使用的程度不高,社会成员的“媒介接近权”实现范围小。而网络媒体的出现,是“媒介接近权”广泛实现最具突破意义的标志。网络使用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为社会成员大范围的参与和使用提供了可能。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只要具备使用网络的可能,就可以在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日志、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等获取信息和表达自己的看法、思想及评论。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公民言论表达的渠道得到了扩展和延伸,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了自由和开放的实践领域。

2、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公民知情权利的保障

在民主和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国家宪政建设主要内容的今天,公民知情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显得更为重要。知情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与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其义务主体既包括官方,又包括私方;狭义的知情权基本上就是知政权,其义务主体应仅限于官方。而知情权的实现,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治理权利的基础。

首先从政府方面来看,这是无论广义还是狭义下的知情权实现都必须考虑的因素。在传统媒体的环境下,政府在信息公开程度上是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网络媒体作用的逐渐增强,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上不得不充分考虑它所产生的影响,改进措施,调整政策,重视公民知情权利的实现。国务院2007年1月17日通过的、计划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信息公开制度化,从而为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已经加强了网络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建设以及网路信息发布,政府的行为更加开放透明,公民充分及时地获取官方信息成为可能。

其次从非官方的信息获取来看,正是因为网络媒体的准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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