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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社会的无名氏定理

  • 发布日期:2006-12-05 浏览次数508

汪丁丁

到目前为止,我还是对一些地方的互联网实名登记制度持批评态度。不过我赞成互联网社区自觉管制自己行为的制度。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就我个人的体验而言,互联网社会的严重问题,当然是所谓“identity”即身份问题。自由讨论的社区,每一潜在对话者都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这一奈特(1942)论点的必要前提,我认为,是每一个人的行为没有“负外部性”。否则,社区可以根据与负外部性成正比的方式设置“准入”限制。但这一限制本身应是自由讨论的结果之一。

以上观点,在真实社会中早已被社会实践确认了。但未必适用于虚拟社会。最根本的理由在于,仍引述奈特(1942、1944)的看法:在任何群体内,被认为有能力参与社会交往的那些人,他们的共识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具备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资格。换句话说,这里出现的是一种因果循环:你具备了准入资格,是因为你达到了被群体内有能力的人关于能力所达成的共识标准,那些有能力的人为什么是“有能力的”?因为他们也达到了关于能力的共识标准。而这一标准是已经达到这一标准的人们达成的共识。

上述的因果循环是真实的,在任何“逻辑”框架内都表现为循环,故它必须被置于“历史”框架内,才不会表现为循环。在上面的分析中,“能力”特指具备某种道德素养的人的自我控制与相互尊重的能力。而“历史”,特指这些有能力的人相互交往的历史,必须是有身份可以被他人识别和记忆的交往历史。如果每一次登录,我都改换身份,那么,如何辨识我的“历史”呢?或许可以根据我的文字风格。不过,这风格又需要有自洽的历史,否则无从形成它自身。

网络社会(虚拟社会)的核心困难,这样看来就是:没有可靠的身份识别信号,从而人们无法确立关于交往能力(包括道德素养)的恰当的准入限制。于是,仅当行为不发生负外部性时,这一网络社会是可以维持的。否则,任何网络社会都难以长期存在。我把这一定理称为“关于互联网社会的无名氏定理”。(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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