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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发布户外广告 两家店最高罚三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谢伟端  浏览次数:813
    早报讯(记者谢伟端实习生郭石燕)昨日,市区南俊路两家店未登记就发布户外广告,被工商部门查处。工商人员称,“他们将面临最多三万元的罚款”。

  昨日下午,鲤城区工商局鲤中工商所根据规定,对辖区的户外广告开展专项检查。被查处的户外广告,其中一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文字下面是一对男女的图片,画面有些猥琐。经鲤城区工商局鲤中工商所现场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但是,该户外广告发布很长时间后,并未到工商部门登记。另外一处户外广告,由一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店面发布。


  鲤中工商所工作人员说,第一家店有营业执照,属于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第二家店没有营业执照,性质比较恶劣,被认定是个人发布了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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