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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曝光4大房产广告违规案例 名宅广告要注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71
 【龙虎网报道】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获悉,2005年度消费领域20大违规广告案例已经评选出炉。其中,与房地产有关的违规广告案例,占了1/5,省消协逐一进行了点评。    升值保证声声响违规广告受处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刊登广告,宣称“108%升值保证”等。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的承诺”。工商部门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处罚。    【点评】发布广告,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为了吸引客户,扩大销售,提升人气而扩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规宣传,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消费者也应更多地重实物而不能只听其宣传,否则很容易上当受骗。    蓝图绘就无限好现场实际差距远    【案例】某开发商在发布售楼广告时,在广告书上明确说明,该楼盘附设豪华会所及网球场等运动设施,总面积为5000多平方米,超过楼盘总建筑面积10%。而业主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并未建设网球场及豪华会所。    【点评】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目前商品房销售市场上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开发商所作售楼广告具体而明确,标明小区内的附属设施,楼房的结构、朝向以及景观等等。由于该描述直接影响了合同的订立及房地产的价格,因此,此类广告一经发布,即作为要约,开发商即受该广告内容的约束。否则,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配套设施均没有强制购房不退钱    【案例】2005年,顾先生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定金2万元。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中称,小区中有花园、水塘等各种配套设施,确保楼距24米。然而,顾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书时发现,小区建设环境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开发商却坚持要求顾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否则不予退还定金。    【点评】开发商在广告中的不实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条款。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名宅广告要注意谨防上当受愚弄    【案例】2005年,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推销自己所开发的楼盘,先后发布含有“某某房产形象,首席现代高尚名宅”、“首席高尚名宅景观设计为美国某景观设计公司”等景观内容户外广告。    【点评】这个广告的文字使用具有模糊性。首席、高尚、名宅都是一种模糊性的语言,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消费者无法衡量什么样的状况就能达到首席高尚名宅的要求。该公司的广告称,该楼盘景观是美国某公司设计的,而事实是国内的公司设计的。由于有不少消费者冲着该楼盘的景观设计而去的,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骗。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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