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邰先生诉称,2005年4月24日,大中电器公司知春路店创维液晶彩电销售员拿出事先印好的宣传彩页并根据上面的说明向原告介绍创维液晶彩电的性能,其主要规格参数比其它品牌价格相近的液晶彩电的主要参数高很多,邰先生遂购买了一台22LEA彩电。购买后发现型号为22LEA的彩电说明书上显示的主要规格参数与宣传彩页上的相差甚远。邰先生认为,电器公司在宣传彩页上故意夸大该款彩电的规格参数,造成该品牌该款彩电的性价比大大高于其它品牌彩电性价比的假相,诱骗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的该款彩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构成了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电器公司将购买彩电无条件予以退货并赔偿原告所购买彩电的一倍价款,即3949元。
被告辩称,邰先生当时买的是型号22LEATV,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欺诈,且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双倍赔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在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被告销售人员提供的宣传彩页型号为22LEATV与原告购买的彩电22LEA型号彩电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异,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22LEA型号与22LEATV型号彩电同时存在,举证期内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创维电视不存在型号为22LEATV的彩电。
法院判定大中电器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