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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施行 对违法广告加重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21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违法药品广告加重处罚。

  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审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以促进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

  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新标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

  新标准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据了解,原来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都是1995年制定发布的,已经无法解决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适应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

  相关解读: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只能在7时前、22时后播出。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内容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2007年4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新华网: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一季度通过组织监测10家地市级电视台和92份报纸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况,共发现违法药品广告7885份,并依法做出了处理。

  在各大媒体上“轰炸”式宣传,“专家教授”亲自上阵推介,宣称效果神乎其神,最后受骗上当的却是广大消费者。近年来,以虚假药品广告为代表的虚假违规广告成了“滚刀肉”,愈演愈烈。如何加强对其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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