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们在提案中表示,只要打开电视,那些利用天真无邪的儿童做广告的镜头就会不时映入眼帘。过早地让儿童充当挣钱工具,挣取广告费,使孩子过早涉足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是对儿童的精神污染。
蔡自兴等委员介绍,目前的《广告法》中并没有关于儿童做广告的规定。委员们在提案中分析,《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儿童做广告实质上也是一种童工行为,应当依法禁止。国际上,许多国家都禁止儿童做广告,禁止对儿童做广告。蔡自兴等委员建议,通过人大立法全面禁止利用儿童做广告,禁止面向12岁或13岁以下儿童做广告,规范面向12、13岁至16、17岁少年的广告。(记者 刘昊)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