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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广电总局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切实推动公益广告播放工作,总局自2004年开始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并于当年公布了第一批《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将98篇优秀公益广告向全国进行推荐。其中在全国电视台反复播出的“爱心传递--洗脚篇”等一批优秀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引起了普遍共鸣和广泛好评,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也调动了全系统制作和播出公益广告的积极性。
  经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目前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已经成为宣扬社会公共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树立良好社会风尚以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得到各界的热烈欢迎,并已经形成了公益广告制作播出的长效机制和良性循环。此举得到了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充分肯定。今年8月,经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研究决定,将总局原来的“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升级成“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进一步提升了公益广告的影响力,也鼓励了各地踊跃报送广告作品的热情。截止到今年10月底,各地又陆续向总局报送了121篇广播公益广告,92篇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总局汇同中央文明办、中国广告协会广播委员会和电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上述作品进行严格评审。最终选取了能够突出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诚实守信等社会良好风尚、有利于促进建设和谐社会,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79篇广播公益广告和44篇电视公益广告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第二批)》(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供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免费播出。
  为继续推进公益广告工作,总局再次重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有自办频率、频道需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每天播出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在各自黄金时段内的每小时中播放不少于三条公益广告的要求,自觉体现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全面提升公信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各播出机构公益广告播放情况纳入监播范围,对播出情况好的机构给予表扬,对未达到规定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播出机构,并认真执行。

  附件:1、第二批《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
     2、“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广播、电视子库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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