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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本站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13
    从明年1月1日起,由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记者30日从卫生部医政司了解到,我国将加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力度。

    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王君平)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将依法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在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27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将依法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一是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监测,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和擅自更改审查内容及其他违反规定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经营权;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有关责任人,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三是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据悉,由11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中国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在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或医学机构及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将不得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据介绍,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办法》同时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等8项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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