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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享户外广告收益引争议

  • 发布日期:2009-07-27 浏览次数491
    日前,扬州市城管局下发通知,该《通知》要求某广告公司拆除其租用某商企墙面发布的广告,理由是某商企“已经委托城管局拍卖广告泊位使用权”。更具争议的是,当地政府规定“广告泊位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后由政府与产权单位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上为7:3……”
   
    “我自己的墙面为什么要政府来拍卖?”在扬州城区拥有商业楼宇的朱正祥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脱口而出。
   
    朱正祥告诉记者,他也是刚刚听说当地有这样的规定,就在前几天,一家电公司向他表达了租用楼体立面发布广告的意愿,可还没等他高兴起来就被人当头泼了冷水。“我向广告界朋友咨询时得到了几乎一样的答复——‘现在的墙体已经不归你支配了,归城管局。’我的房子可以随便租给什么房客,墙面怎么就一下子做不得主了?”
   
    “政府拿走70%还是7%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拿1%也没有法律依据。”扬州大学法学院的一位老师认为,户外广告位的物权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地方政府理当十分清楚,尤其是在《物权法》出台已近两年的今天,私人的物业毫无疑问不可染指,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也不能笼统地由某一级政府指定该产权单位之外的任何机构越权支配并获利。“从本案来看,地方政府的‘家长作风’、‘户主意识’很难让人正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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