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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成户外广告必须是“公益”

  • 发布日期:2007-06-01 浏览次数361
  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将有章可循。济南市《关于加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按照要求,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稳定在全市户外广告总量的20%以上。
  按照要求,户外广告经营公司应设置不少于本单位广告总量(面积)20%的固定公益广告。市区内建筑开发业主应严格落实工地围挡宣传牌设置不少于总面积20%的公益广告的规定。公益车体广告应不少于车体广告总面积的20%。
  对整体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市政道路,应保证不少于20%的公益广告;候车亭设置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20%;阅报栏灯箱设置公益广告应不少于总面积的1/3。
  对长期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减(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于以公益广告名义申请设置的采用三面翻、滚动画面灯箱技术的广告,须保留两面长期发布公益广告,其余发布商业广告,以补充运营支出。
  为发挥市民群众监督维护户外公益广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户外公益广告监督员。市民对乱贴、乱画和各种损毁公益广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向济南市户外广告联和执法办公室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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