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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禁止设立广告牌

  • 发布日期:2007-04-28 浏览次数603
  宽度3米以下的人行道,将禁止设置广告牌。这是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该《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设置方案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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