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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 发布日期:2007-02-09 浏览次数473

第一章   设置原则  
第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 , 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 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 , 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相协调。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运用先进的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 , 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 , 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 ) 落地式广告设施 : 指从地面而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 ( 牌 )  、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  
( 二 ) 附着式广告设施 : 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 型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  设置的基本要求 :  
( 一 ) 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 , 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 , 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  
( 二 )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 ; 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  
( 三 ) 空中飘浮物如 : 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氮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 , 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  
( 一 ) 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 , 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   
( 二 ) 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 3 米的便道宽度 , 设置柱式 ( 及悬挂式 ) 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 2.2 米 ;  
( 三 ) 在地铁通风亭 10 米范围内 , 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  
( 四 ) 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   
( 五 ) 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 , 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第九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问距 :  
( 一 ) 广告设施 100 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问距应当大于 800 米 ;  
( 二 ) 广告设施 30 平方米至 100 平方米的设置问距应当大于400 米 ;  
( 三 ) 广告设施 5 平方米至 30 平方米的设置问距应当大于200 米 ;  
( 四 ) 广告设施 5 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问距应当大于 100 米 ;  
( 五 )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 并按照上述问距设置 , 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第十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  
( 一 ) 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 , 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 , 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
( 二 ) 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 , 若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 , 且应符合本标准
( 三 ) 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 , 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 1.5 米 ; 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 , 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 0.25 米 , 并与建筑物或构筑 物协调 ;  
(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 , 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 , 避免外露 , 影响观瞻 ; 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设置附着式广告 , 其广告版面应不超过所在墙面 ( 扣除窗户 ) 面积的1/3;  
( 五 ) 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 ;  
( 六 ) 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  
( 七 ) 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 ( 重要公共建筑包括 : 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 八 ) 对于交通工具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 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 〉 外 , 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  
( 九 ) 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 , 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 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 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 , 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 ; 首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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