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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如何签订客户合约?

  • 发布日期:2007-01-12 浏览次数643
谈到合约,就觉得是律师的事。然而,律师通常只注意法律条款,对于广告业特殊的一些商业条款,并没有能力来把好关。作者在过去8年任职几个主要国际广告公司首席财务官,经历过因为这些种种商业条款未理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人民币300O万元。应该可以说,对这些商业条款把好关,可以增加公司税后利润10%以上。以下就一些最常出现问题的商业条款,予以讨论。

总则条款

  首先是法律实体,有的客户有许多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广告公司如不注意。很可能收一家公司的广告费。而需服务多家公司。有时,广告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大公司的地区分公司,如有好的创意,可能上呈母公司采用,合约中应对此加以规范,使广告公司能有合理的收益。

  服务地区的认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合约的范围是中国区、大中国区、亚太地区。还是全世界,对广告公司的可能利润与成本都有很大关系。

  合约期间可以有一定的约定期限,还可选择开放式(即无合约终止时间,通常以1-6个月的通知为合约终止手段)。封闭式合约,在客户业务成长时,有每年与客户议价的机会;如果得到广告服务客户的好评,也为广告公司带来表功与增加收入的机会。封闭式合约最大的缺点,便是合约到期以后,如新约尚未签订(签订广告新约,在客户的优先事项表中,不会排在很前面),则广告公司可能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必需无合约保护地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这个时间段,会有一定风险,而且与客户的往来本质不平等,服务客户上处处得小心。开放式合约在佣金制渐渐被月费制取代的今天,严重地限制了广告公司收益的潜力,广告公司向客户提出重新谈判月费,显然处于弱势。比较好的一种方式是开放式的合约,但是约定月费一年修订一次,并且同意工作量应是修订的主要原则。

  总则中应明确广告公司与客户间的主要关系是“代理”。代理关系一旦确定,许多行事准则如不需为客户垫付,客户未授权,不得向第三方供应商下单等,就自然明确了。其次的关系应是咨询,来涵盖各式咨询服务。因此,作者习惯用“代理咨询服务协议”作为合约的名称。

服务范围条款

  首先是品牌的认定。一个品牌下可能有众多产品,广告商自己先不要搞混了。品牌成功,可能其下的新产品大量增加,这些额外的服务成本应如何对待?另外,很多品牌有附属品牌,其它对于系列品牌问题等,都要有明确的界定。如有可能,可以要求客户原则性地同意如一年3个电视广告,12个POP等。

  由于媒体分流,客户行销手段愈来愈多,“全包式”的广告服务,如在签合约时不小心,是非常危险的。一个广告公司不论有多大规模,不可能在所有线上线下项目都出类拔萃,很多服务需要同盟公司或第三方供应商来提供。客户可能诠释为“全包式”的服务,这些同盟公司或供应商的费用应由广告公司来承担。比如说,合约内规定广告公司要为客户所有线上线下项目负责创意,广告公司虽无因特网广告创意的专业,也需自费雇用其它供应商来提供服务。

  很自然的,许多广告公司就将所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列清楚。然而,这就给客户在没有列出的服务中,与其它广告商合作的机会(如竞争者把握机会,可能就把客户抢走)。同时,作为客户的品牌代理,也不能说许多客户的广告行销活动都不知道。比较好的作法,是广告公司对于线下业务,有替客户建议与选择合适供应商的责任,以确保品牌形象与行销策略统一的在各个行销手段上执行。

  因此,广告合约中,关于“其它广告与咨询服务”的条款,实属必要。条款中,至少应覆盖三点。第一,广告公司对其它服务有建议权。第二,其它服务在客户同意后,授权广告公司执行或委托第三方供应商执行。第三,其它服务费用另议(也可先确立一些收费的原则如小时费等)。

服务队伍条款

  作者认为,服务队伍不是合约的必要部分,不需要在合约中讨论。广告公司的责任,是将前面“服务范围”中规定的广告与咨询服务,有质量有时效地完成。至于如何及由何人来完成这些服务,应是广告公司的决定。有时,客户会强烈要求要将服务队伍名单作为合约的附件。这时,广告公司可列出服务队伍的职位单,向客户陈述目前这些职位的任命状况,并向客户保证如未来这些职位有变动,会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

  不在合约中确定服务队伍的详细名单是必要的。一、避免某些员工以此要挟公司;二、如员工确认在名单内,通常会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甚至于牺牲了广告公司的利益;三、如员工雇佣状况有变化,广告公司管理的弹性较大。

成本报销条款

  由于广告公司是“代理”客户进行各项广告服务,因此而发生的直接成本及第三方成本,应是“代理”客户支出,应由客户负责尽快报销,以免造成广告公司为客户大量垫付的状况。作者认为将“成本报销”与“广告公司收人”在合约中明确分开是必要的。一方面,法律上的权利与责任不同;其次,客户心理上看到两个较小的数字也较容易接受。

  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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