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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通知

  • 发布日期:2007-01-12 浏览次数4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25号)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户外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此次清理整治范围为: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二、凡在上述范围内已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自查,符合规定并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户外广告发布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四、2006年7月1日起,凡违法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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