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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移情别恋”玺诚不甘“冷落”分众传媒被指涉嫌商业贿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5

本报讯分众传媒去年得到在乐购13家门店做电视广告的合同,同时也卷进了一场被索赔1357万余元的官司:乐购的前合作者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责分众用不正当手段“横刀夺爱”。继5月的庭审之后,原告昨天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指分众传媒在商业竞争过程中涉嫌商业贿赂。

  招股说明文件涉嫌不正当竞争

  玺诚传媒是一家从事大卖场“在店电视”运营的专业媒体公司,两年前先与乐购旗下的13家门店签订为期3年的排他性合作合同。可是合作不到一年,2005年2月起,乐购13家门店陆续“移情别恋”,选择与分众传媒签约合作。玺诚传媒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分众传媒为了争夺客户,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横刀夺爱”,因此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57万余元。

  在今年5月的庭审中,玺诚传媒出示了分众传媒一份写有“为了坚持我们在乐购各门店的出现和存在,已和乐购达成协议,由我们来赔偿乐购在玺诚可能对其提起的任何合同违约之诉中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的招股说明文件,以证明其在竞争中采用了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

  分众传媒坚持称,与乐购是正常合作,并辩称招股说明文件中涉及的是美国法律,原告对文件中一些词语的翻译有待商榷。

  电话会议内容被指商业贿赂

  昨天庭审时,玺诚传媒的律师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分众传媒发布2006年第一季度财报后召开的电话会议内容(该电话会议的内容在新浪网几乎全文登载)。该律师称,在电话会议中,分众传媒董事长兼首席执行长江南春先是谈及玺诚和乐购的官司,由于最后判决解约,并且赔偿颇少,对于乐购影响很小。江南春称,分众跟乐购毁约并没有太大牵连,他们很多费用都要求分众承担,由于当时要尽快推广,公司接受了乐购的条件。

  虽然江南春当时认为这个条件跟玺诚告分众并没有太大的关联,但在玺诚传媒看来:乐购接受了正常租赁费用之外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正是剥夺了包括玺诚在内的其他竞争者的业务机会。如果是正常业务,为什么要由分众传媒为乐购的律师费、调查费买单?

  分众传媒的代理律师质疑说,从网上直接打印的材料在真实性上存在疑问,即便是江南春的原话也只是一个设想,并没有付诸实施。玺诚传媒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分众有商业贿赂的行为,而且该材料已经过了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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