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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叫停数字音乐侵权千家SP如履薄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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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生效的法规明令限制SP网上音乐侵权。“签约找死,不签等死”,是众家SP对数字音乐版权现状的描述。但对于竞争同质化严重、利润日渐稀薄的SP公司而言,版权费用显然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 
 
  7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正式生效,这是首次国家立法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定性,并详细规定了SP(信息服务提供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其实,早在6月下旬,来自版权方的棒击,就已经让国内数千家SP如履薄冰。

  轻版权,近九成SP侵权引来维权风

  2006年6月19日,源泉诉中华网侵权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华网被判停止盗版使用周杰伦18首歌曲的音乐作品向用户提供铃声服务,并就其侵权行为给源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这是国内首个因在无线增值服务中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而获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例。

  “我们盈利的途径是合作而不是诉讼。”源泉的首席执行官吴峻告诉记者,这次判决涉及到的侵权歌曲只有10多首,而在源泉的曲库中还有上万首歌曲被不同的SP侵权。吴峻面带无奈地表示,“但目前网络运营商侵权行为泛滥,为了保护和我们签约公司的利益,从去年开始,源泉已经将包括中华网在内的4家SP告上法庭。而实际上,侵权SP的真实数量可能达到几百家。”同时,吴峻还透露,如果市场反应积极,不排除采取大面积诉讼的可能。

  近年来数字音乐版权方面的官司屡见报端,“我们的音乐是买了版权的,不然移动也不会让我们上。”这是很多SP在面对侵权讼诉时最常采用的回答。“音乐版权是个非常复杂的权利。一首歌曲往往可以涉及17种不同权利,其中与利益直接挂钩的权利就有七八种。而最大的、也是最主要的权利是著作权,而在网络上应用最广的则是链接权。”一位法律专家给记者讲解了涉及音乐版权的一些常见问题,并告诉记者,7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一条例对包括SP在内的版权使用方作出了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也对侵权方式以及维权方式有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也就是说,7月以后,SP公司就更没有法律漏洞可钻了,他们只有从版权方拿到授权,才可以提供相关的手机下载服务。”

  “不少SP以为与唱片公司签约就可以任意使用歌曲,词曲作者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赔偿。”吴峻表示,“这是一个良好的打击网络盗版司法判例。我们希望更多的网络经营服务商能认清形势,自觉加入到使用正版音乐的行列之中。”

  回报高,10亿市场引人争抢

  艾瑞咨询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数字音乐整体市场规模从2003年的8亿元增长到2004年17.3亿元,增长幅度达116%。而随着其市场发展的规范及新技术的促进作用(如3G的应用),预计2005年至2008年市场规模复合增长率为47.3%,2008年将有望突破80亿元。而其中在过去的一年中,与SP相关的移动音乐市场规模就为25.9亿人民币,据预测,2006年的市场规模将超过40亿元。如果依照目前标准的音乐授权协议——SP每提供一首手机铃声下载,需向版权方交纳15%至25%的费用,向运营商交纳15%的费用,同时负责销售的合作网站还可能从中分走50%左右的提成,版权方今年的潜在商业价值将接近10亿元。

  市场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从1999年至今,据不完全统计,提供无线增值服务的SP数量已经增长到了5000多家。但版权问题的存在无疑一直是加剧SP和CP(内容提供商)之间利益纠葛的重要因素。

  “我们有一个原则,就是决不相信SP给的收入数据。往往他说赚了10万元,真实数字是在后面再加一个零。”CP们对SP的不信任造成了太合麦田等著名音乐公司开始制作符合手机或互联网的内容提供给各大运营商和门户网站,直接充当SP角色。而版权纠葛的增多、以及版权诉讼的接连失利也让一部分SP开始经营原创音乐,企图打造属于自己的版权:比如国内知名SP——A8音乐率先推出无线及有线有机结合的电媒音乐平台,与传统唱片公司整合,通过与媒体的合作进行原创音乐的制造,试图占据上游资源,从而打破唱片公司的垄断局面。

  然而,无论是SP自己创作音乐的举动,还是CP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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