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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诚指责分众传媒用不正当手段转战卖场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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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时代周刊》记者/杭薇玮(发自上海)

  春风得意的分众传媒,在开拓卖场广告市场的道路中是否开始不择手段,这成为业界近期关注的焦点话题

  “分众企图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把玺诚挤出卖场广告市场!”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诚)的首席运营官曹志高愤愤不平地说。

  2005年中期,乐购旗下13家门店集体违约从玺诚门下改投分众传媒,因此玺诚认为分众在此事中充当不光彩角色,一怒之下以“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为由将分众告上法庭。2006年5月24日,该案在上海开庭,玺诚要求分众赔偿1357万元。当天,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一个是原来驰骋于楼宇广告市场的分众传媒,一个是一直专注于卖场广告的玺诚文化,两者向来井水不犯河水,为何会对簿公堂?分众是否真的如起诉书上所说“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背后的原因为何?

  玺诚协议“排他性”形同虚设

  2004年4月,玺诚传媒与乐购光新店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进行排他性合作,玺诚负责乐购卖场在店信息网(OPT)系统的安装、设置、运行,以及以OPT系统为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合同为期3年。不久,玺诚又与乐购旗下的其他门店陆续签订了同样的合同。与乐购签订了合约后,玺诚安心地开拓其他市场。

  好景不长,玺诚听闻以楼宇广告为磐石的分众传媒与乐购高层开始频频接触。一开始他们并没特别重视,一方面因为合约在手,料想乐购不会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就违约,另一方面,分众有四大联播网络,其店铺网络虽然包括了大量便利店和超市,但与玺诚不会构成完全竞争。不久后,玺诚发现事态的发展超过了预料范围。

  2005年3月,乐购的部分门店内同时装置了玺诚和分众的显示器,不久之后,其他门店也陆续出现这种情况。玺诚开始表示不满,毕竟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明白,乐购与玺诚的合作属于“排他性”合作。玺诚没想到乐购大胆至弃合约于不顾。

  2005年3月24日,玺诚委托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乐购与分众发出律师函。“但是分众根本不予理会”玺诚传媒的代理律师谈培初说。而此时,乐购表示愿意遵守合同,继续在卖场内播放玺诚的广告,但条件是同时也安装分众的广告显示屏,即取消合同中“排他性”条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玺诚传媒无法接受:“我们在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怎么能单方面说修改就修改!”于是一纸诉状将乐购告上法庭。让玺城没有想到的是,就在法院诉讼期间,乐购长宁店率先将玺诚的显示器从店内撤除,其后包括光新店在内的乐购其他12家门店纷纷效仿。玺诚先后起诉这13家门店,最终以乐购每个门店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作结,双方分道扬镳。

  谈培初律师表示:“乐购宁愿冒着商业道德遭到谴责、支付违约金,甚至可能支付违约赔偿的情况下还要违约,这是不合常理的。很大的可能是,有人在幕后操纵,以高价等方式来诱使乐购作出这样不合常理的行为,乐购只是傀儡而已。”

  谈律师向记者再三强调:“在分众插手之前,玺诚与乐购的合作一直很愉快,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件!”

  “不正当竞争”之辩

  尽管玺诚传媒拿到了近30万元违约金赔偿,但和丢失的市场阵地相比显然得不偿失。作为事件的第三者——分众成为“幕后黑手”的重要怀疑对象。双方围绕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展开了辩论。

  “分众在美国证券交易官方网站发表的分众传媒招股说明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为了坚持我们在乐购各门店的出现和存在,我们已和乐购达成协议,由我们来赔偿乐购在玺诚可能对其提起的任何合同违约之诉中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这等于分众传媒变相承认了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谈培初律师指出玺诚有理由认为,分众鼓动和支持乐购恶意违约,将玺诚传媒排挤出卖场,采用了违背商业道德的手段。

  分众对玺诚律师的话大为恼火,该公司媒体发言人孔小姐认为对方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她告诉《IT时代周刊》:“首先,分众在美国证券交易官方网站发表的招股说明文件只是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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