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动态 » 正文

乌鲁木齐开征城市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902
   天山网讯(记者李清生报道)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乌鲁木齐将开始征收非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征收标准为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的20%。     据悉,《乌鲁木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2月21日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对净化乌鲁木齐的城市环境、提升首府的管理和经营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据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所指的户外广告包括在道路、广场、水域、车站的场地及其空间、建筑物及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根据《条例》规定,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设置权拍卖所得全部上缴财政;利用企事业单位、私人楼体等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需按设置权拍卖所得的20%缴纳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20%的征收标准是借鉴内地城市经验,并结合乌鲁木齐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来的。     与该《条例》的即将实施相配套的是,乌鲁木齐整治户外广告的工作从4月1日已经全面铺开,预计到8月20日结束。在该项行动中,全市计划拆除2000余块存在违规设置、陈旧破损、残缺不全等问题的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并按《条例》规定,今后禁止在建筑物三楼以上设置广告牌匾。     即将实施的《条例》还规定,对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每平方米罚款500元,并强制拆除。 编辑:魏崴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