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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保健品认证将统一 产品广告应正确使用认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16
国家认监委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认证机构应有检测能力 本报讯(记者 郭安)针对不久前媒体曝光全国牙防组无认证资格后,昨天,国家认监委正式对外公布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根据该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口腔保健用品功效实验室检测和临床验证的技术能力,口腔保健用品将有统一认证标志。 认监委同卫生部制定认证规则 征求意见稿要求,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将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志。同时,从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的人员也应当具备医学专业及相关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还将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规则。 “认证标志下应当标注认证机构名称、机构标志和认证证书号。”在征求意见稿中还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进行了规定。 要求产品广告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获得认证的口腔保健用品生产者还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而认证机构受理委托人的认证委托,也应当依照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规则规定的认证模式和认证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证结论。 而该办法所称口腔保健用品,是指以预防、控制口腔疾病和维护口腔健康为目的,供消费者个人使用或者在口腔医学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口腔用品。属于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口腔用品,不适用本办法。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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