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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军医广告泛滥网络 暴露监管难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3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261
“医院”在“研究中心”办公
  几天来,记者先后5次拨打专家热线,但是接电话的人并不是专家,此人告诉记者,他们总医院就在北京丰台区大红门,下车即到。“我们工作时间是上午8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都有专家坐诊。”
  3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大红门,但始终找不到这家医院。在丰台南苑乡解放军某部驻地,一位干事告诉记者,他们经常遇到有外地人到这里打听一些“研究院”、“研究中心”,但是他们没有听说过附近有这么一家叫做“中国人民解放军糖尿病研究总医院”的部队医院。
  无奈之下,记者再次拨打这家“研究总院”的电话,得到的解释是,总医院就在南苑乡政府的隔壁,挂牌为“中国疑难病防治研究中心”。“今天,专家外出研讨去了,下周一你再来吧。”说完就挂断电话。
  在南苑乡政府隔壁的写字楼,果然有一个蓝色广告牌“中国疑难病防治研究中心”,大门紧锁,透过玻璃看进去,空空荡荡。
  经打听,该中心所在写字楼属于南苑乡政府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一位李姓工作人员说,这个“研究中心”大约在去年11月份租进他们写字楼,“他们已经被丰台区卫生监督所‘摘牌’了”。
  据丰台区卫生监督所防病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年初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中国疑难病防治研究中心通过网络广告的方式行骗,于是他们在2月底,协同丰台区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去该中心检查,结果发现这个中心没有行医资质,于是将这个非法医院取缔。而该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于网上挂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糖尿病研究总医院”,其办公地点就在“中国疑难病防治研究中心”一事并不知情,他向记者询问了这家“医院”的网址,表示要“查一查”。
  
网上一些“部队医院”不存在
  为查实“中国人民解放军糖尿病研究总医院”身份,记者日前致电卫生部,工作人员答复,他们在查询之后并没有发现“中国人民解放军糖尿病研究总医院”,也没有发现自称为“糖尿病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5599医院”。
  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总后勤部没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糖尿病研究总医院”。
  总后勤部宣传处负责人告诫消费者,国家有明文规定不能乱发医药广告,军队医院、军队研究机构主要承担部队的医疗,一般是不做广告的。“像这样的情况一般是由地方执法机关查,我们只能向政府反映这些情况,帮助举证,最终查处还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这位负责人说。
  ■声音 现行广告监管模式必须改变
  “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由于军队医院负责我国领导人身体保健和诊治病情,有很高的威信和权威性。患者关注的是医疗水平和技术设备条件,社会对军队医院情有独钟,骗子正是根据患者心理,打出军队医院的旗号,欺骗患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广告研究所所长、中国广告协会委员杨同庆告诉记者。
  杨同庆指出,目前,广告监管面临五大难点,它们分别是:广告监管法规不健全,对新的广告形式缺乏规范,如网络广告,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广告监管机关与队伍不健全,人员、设备、资金缺乏,存在忙不过来的问题;广告市场活动主体对广告法规了解不多,法律意识缺乏;广告行业组织、服务组织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如广告刊登前的法律咨询服务等;政府部门存在各自的利益。
  “WTO的原则主要限制的是政府对于经济的行政管理,而我国的广告监管恰恰是以此为重点的。所以现行的‘重行政管理,轻司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模式必须改变。强化广告行业组织行业自律不仅是入世的需要,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适应WTO的原则,政府不是放弃宏观调控经济的职能。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推动‘依法行政管理,强化广告行业自律’模式的建立;完善和调整广告监测制度、广告巡查制度、广告发布登记制度以及依法审查制度等,以强化政府对虚假广告、无证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查处。”杨同庆说。
  ■观察 违规医疗广告五大特点
  中国广告协会委员杨同庆指出,目前国内出现的违规医疗广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特点1
  广告用语超范围或不规范,医疗广告中使用大量非医疗用语进行夸张和渲染。
  目前的医疗服务广告中,讲故事、诗歌、人物专访等形式大量存在。这些医疗广告字字情真意切,煽动性极强,而且多宣传治疗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各种疑难杂症,极易向消费者传达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前来就医,极有可能造成恶劣后果。这种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特点2
  广告中出现医生、患者、医疗机构的形象,并以其名义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
  这类违法广告多出现在电视和广播媒体中,往往以新闻或专题的形式报道某医院或某专家治疗疑难杂症的事迹。在报道同时,伴有主持人现场对医疗专家的采访和热线电话咨询,甚至有时直接在电话中替患者诊断病情,并趁机推销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品。
  
特点3
  广告中绝对化语言、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的用语较多,给患者和消费者造成误导。
  在广告中,“根治”、“攻克”、“签约治疗”、“随治随走”等用语日益增多,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
  
特点4
  使用他人的医疗广告审查批号或虚构医疗广告审查批号发布医疗广告(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中医医疗广告中)。
  关于广告审查批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1)编造虚假广审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即该医疗机构没有通过国家卫生部门的广告审查,不具备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但仍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编造虚假批号使用在广告中;(2)盗用他人广告审批文号。医疗机构本身不具备发布广告资格,但仍发布医疗广告,并将他人的广告审查批号登在广告中混淆视听;(3)广审证明过期后仍在继续使用(如部分使用2004年广审批号的情况)。
  经调查,目前这种情况在各媒体中普遍存在。不管问题是出在媒体上还是医疗机构广告主上,这一违法性质都是恶劣的。该行为涉嫌蒙蔽广告监管部门,恶意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特点5
  某些医疗机构规避法律,变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情况。
  如,部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广告审查批号发布该医院自行研制的药品广告。
  另外,还有部分广告主规避法规,利用自制药品的广告内容宣传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病,并使用药品批号借宣传药品之名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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