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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虚假广告的严重后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99
   您别以为,发布虚假广告只受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律。法律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请看一案:     张某经营了一家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苦于发展太慢,就“另辟蹊径”,他擅自印刷了大批宣传品,并在互联网上制作网页对公司的服务及产品“黑豚”进行宣传,称:“公司本年度出口冷冻豚肉20万只”、“并在全国各地有联养户上万家,还有许多联养户分布在欧美、东南亚各地”、“黑豚对胃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有较明显的食疗作用”、“黑豚血和豚睾丸可通过生物工程生产国际市场紧俏的药用原料”、“黑豚的皮毛是一种很好的裘皮服装和工艺饰品的加工原料”、“雄厚的经济实力让您免除一切后顾之忧”等等。     由于张某的大肆宣传,造成大量广告受众受到误导,黑豚联养户购买的种豚价值人民币500多万元,因所购种豚无法回收,给养殖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0多万元。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虚假广告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调查,事实上,“本年度出口20万只冷冻黑豚肉”仅是公司与国外一企业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合同,根本未实际发生;在全国范围内联养户没有上万家,更没有联养户分布在欧美、东南亚等地;“黑豚对胃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的食疗作用”     无任何证明文件;“黑豚血和豚睾丸可通过生物工程生产国际市场紧俏的药用原料”仅是被告人的凭空想象,无科学依据;公司将黑豚宰杀后将所有的皮毛全都丢弃,并未作为制作高档服装的原料来用;“雄厚的经济实力让您免除一切后顾之忧”也是虚假和无法履行的。最后法院以张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为何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内容描述不实,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张某自制的宣传单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允诺均做了虚假宣传,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当然,虚假广告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定:1、严重扰乱了广告管理秩序和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2、多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广告宣传的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3、广告受众因虚假广告宣传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4、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因虚假广告行为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5、引起其他严重的社会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追诉标准确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等。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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