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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征婚广告必须用真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35
  本报讯(记者拓玲)记者从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获悉,为加强婚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婚介行为,我市近日颁布了《西安市婚姻介绍广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婚介广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该《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规定》要求,今后凡刊登征婚广告的婚介机构,必须持有《西安市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及《西安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证书》,过去核发的《西安市婚姻介绍行业许可证》一律作废。严禁非法婚介机构或证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婚介机构刊播广告。此外,婚介机构刊登广告,必须采用实名制,婚介机构不得以个人广告形式出现在报纸个人广告栏;不得假借他人名义刊登广告及刊登没有婚介机构名称或征婚人真实姓名的虚假广告,并要据实刊登办公电话及详细地址。   婚介机构刊登广告,仅限于婚姻介绍,其他如投资、交友、伴游等定义不规范的广告一律禁止;婚介机构应对所刊登的征婚对象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车证、房证等),进行严格审查。征婚广告用语必须真实、合法、文明,只限发布征婚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婚姻状况、子女、汽车和住房。如名车豪宅、漂亮无比、富婆、最、第一等含有绝对性、夸大性及不良诱惑力的语言一律禁用。不得刊登或张贴散发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的征婚广告。今后凡不按规定刊登征婚广告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西安市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和《西安市婚姻介绍行业服务证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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