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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订合同也不办社保 一广告公司受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69
  龙网讯-常州晚报消息  一家广告公司因未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领到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整改书》。近日,该公司与15名员工补签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了社会保险。   今年1月初,大学应届生小林被我市某广告公司录用,公司通知小林当月1 5日去上班。上班后,公司迟迟不提签订劳动合同。小林向公司多次提起后,公司告知,必须试用合格后再签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小林发现公司里还有十几名员工的情况也是如此,而且,有几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对老板稍有不顺就被炒。小林觉得自己的权益随时可能遭到侵害,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市劳动监察支队受理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了解情况,仔细调阅了该公司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资料,发现小林反映的情况属实。支队立即向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的政策指导。   长期以来,很多用人单位一直不清楚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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