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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整治“最低中标” LED显示屏行业或受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LED显示渠道  作者:中国标识网  浏览次数:669
核心提示:LED显示屏行业屏企、工程商会进一步确保产品以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而确保项目工程其质量以及水准的提升,为行业健康发展助力。
  近来,随着工程质量问题的不断曝光,国家发改委对于工程项目“低价中标”的恶劣现象认识也越来越清楚,而此前国内官方权威媒体《人民日报》更是多次谈及当前很多招标活动中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政府高层领导重视。我们也一直在期待相关政府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恶意低价竞争现象,继6月份国务院发话,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惠及led显示屏行业之后,终于近日国家部门再放“大招”——发布了关于工程招标法新修订规定,相信对于之后规范工程招标,确保其公平公正大有助益。
 
  8月29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亮点一:“最低价中标”被限制
 
  新增内容对“最低价中标”的适用面做出规定。从文义上反向理解可知,该变动使得没有通用技术、技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提出了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使用“最低价中标”办法。据专家分析,此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进入经济新常态,“最低价中标”的刺激红利渐褪,其滥用反而为后期因资金短缺而引起的各色工程纠纷埋下了祸根。
 
  亮点二:中标方式多样化
 
  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其他亮点:电子招标初登场 创新环保被提倡
 
  第五条新增了“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新增了电子投标的期间规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九条新增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同时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此外,还规定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以及项目业绩。以便进一步确保工程项目完成的可靠性,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近些年led显示屏很多工程项目也是频频出事,小到黑屏、花屏等质量问题,大到起火、倒塌等伤人事故,隔一段时间就会上演,安全重要性强调了无数次,行业内关于提升工程质量的呼声不断高涨,然而工程问题仍是时有发生,如果再不严加打击,或是抱着“作壁上观”的太对,那么长此以往破坏的将是整个LED显示屏行业的口碑与质量形象。
 
  众所周知,LED显示屏行业可以说是“起于微末”,业内小屏企众多,市场上产品质量鱼龙混杂,再加之如果个别工程商想要谋取利益,偷工减料或是心怀侥幸心理,对整个工程的实施监督不到位,不严格把控工程项目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关,工程出问题是必然的。然而行业整体规范、标准严重缺乏,而且威慑力远远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层面规定法律条文直接进行约束威慑力才能更直接有效。
 
  此次国家发改委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可能在接下来的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比如说此次修改却将监管之触角伸向了合同后期的项目执行情况。对此,正如专家所说“为此举旨在监督项目的违法分包行为,但是没有单位会主动承认这一行为,因此‘公布’之举实际效果堪忧。”但是修规的限制“最低中标法”以及“中标方式的多样化”都将为之后规范、净化工程招标环境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样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未来在修改后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约束下,led显示屏行业屏企、工程商会进一步确保产品以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而确保项目工程其质量以及水准的提升,为行业健康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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