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动态 » 正文

青海省发改委要求广告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198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发改委发出《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要求省内广告经营单位所提供广告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要按照规定,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广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广告经营单位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广告经营单位要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如对发布的广告服务价格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相关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应要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 编辑:魏崴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