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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的健康栏目含广告须明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54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从现在开始,广播、电视播放的健康栏目中如果含有广告内容,必须作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明示。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对“非黄金时段”的违法医疗广告展开重点整治。   据介绍,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对违法医疗广告展开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的专项整治。目前,经过前一阶段整治,严重违法医疗广告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广播、电视“非黄金时段”的违法医疗广告还很严重。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如推荐产品、宣传疗效等。对此,通知要求,今后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必须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加强对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的监管,同时,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药品违法广告应3日内移送工商   本报讯 (记者郭莹)卫生部门如果在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昨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对违法广告发现一起,移送一起。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密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完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监测中发现涉嫌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应在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公布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同时,卫生部门再次重申了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京华时报》(2006年2月21日第A02版)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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