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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发布“清理债务”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17
      本报讯 年关将近,各大媒体上发布包含“清理债务”内容的广告也有增多之势。昨天,市工商局广告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发布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   据介绍,有个别平面媒体发布了表述为“清理债务”内容的广告。这类广告多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也有些广告没有写明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只留下电话号码,对广告具体内容表述得不清楚、不明白。另外,有个别企业或个人在广告中宣称“解决债务”。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表示,律师事务所发布广告,广告中必须写明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其内容应与其资格相适应。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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