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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三家部门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12
    设置户外广告牌向哪个部门申请?哪些户外广告行为属违规行为?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6)日审议通过《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该条例解决了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空白问题。     户外广告由谁来管理     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提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申请;在成都市市管高速公路和省国道线两侧设置广告的,向市交通局申请;利用气球、飞艇、飞行伞打广告的,向气象等部门申请;设置招牌,则向所在区市容环境部门申请。     《条例》还对户外广告的使用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乱设广告牌最高罚1万     针对乱设广告牌造成危险和影响市容环境和搅扰市民生活工作的问题,《条例》规定:搭建户外广告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搭建的,或者利用树木或者损坏绿地等,均属违归擅自搭建,对其单位或个人,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位置、形式、规格、效果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被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广告牌脏烂差罚款5000     针对一些户外广告牌搭建过后,无人管理,导致影响市容或造成安全隐患的现象,《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对广告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护、更换和拆除;未进行修护、更换和拆除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墙上不能直接写店名     《条例》对店招的管理和处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将店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对于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单位、店铺的招牌,“应立即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对擅自设置招牌或变更招牌位置的,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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