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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媒体上发布数月为何没人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5
  这是央视焦点访谈的一期报道,虽然过去好几天了,笔者却始终不能释怀,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是世界性疑难杂症,目前的医疗技术还无法治愈。可是,据焦点访谈的报道,西安市有两家医院却宣称引进了能够根治这些病的新手术,并在媒体上大作广告,称什么“一次手术,解除一生痛苦”。结果可想而知,有患者在看完广告后去医院做手术,术后卧床不起。   医院的行为究其根源,无非是一个“利”字。可这“利”是建立在病人的痛苦甚至一生的不幸之上的!听着两个医院负责人的种种辩解,看着画面上华仁医院贴在墙上的华仁宣言——“我首先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我将用博爱精神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崇高荣誉”。当时涌上心头的就是两个字:无耻!这些人的行为亵渎了医生这一神圣的称号!   除了谴责医院、医生的无德之外,笔者对事件其中的两个环节印象深刻:   环节一:卫生部出台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中早有规定,医院“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报道中的这两家医院,西安华仁医院所做的手术叫MPT小切口术,陕西地矿医院的手术叫SLACK微创术,名称不同,其实都是一回事,即迷走神经分离术。这种手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技术上都还不成熟,处在研究阶段,并没有得到医学界的普遍认同。那么,这样的手术是如何运用到临床上的?主管部门对此为何不闻不问?   西安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给记者的解释是,由于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他们对医院自行增加新的手术项目无从约束。可无法实现的规定,为什么没有尽早修改、完善?无法约束,总可以检查、上报,为问题解决努力吧?显然,这不能成为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借口!由此,作为普通百姓,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情况、这样的手术,别的地区、别的医院是否也存在?是否还在实施?   环节二:那些病人都是看到医院的广告上门求医的。国家对于医疗广告的发布有着严格的规定。《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也要求: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且不得超过医疗广告证明规定的内容;在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保证治愈这样的内容和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而这两个医院的广告,既没有医疗广告文号,内容也严重违规,却能公开发布长达四五个月,就是没有人去查,没有人去管。   面对记者的提问,西安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无言以对。也许,这样的不作为在他们眼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连借口都不需要找!   可以想象,上述两个环节,哪怕有一个得到有效监管,病人的悲剧就有可能避免。   无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且成效明显,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也已深入人心。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目前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旧大量存在,上述事件就是一例。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执法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的失职与缺位!   要知道,制止违法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是否严厉,更取决于违法犯罪者是否被处罚。他们被处罚的概率越高,制止违法犯罪的效果才会越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描绘的法治政府的蓝图。蓝图要变成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编辑:史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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