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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取消办学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17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要审批,发布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 尹来 实习生 欧天增)每到招生时节,漫天遍地的招生广告总让人真假难辨,广告上的各式承诺也让人眼花缭乱。这种情况在今后将有所缓解。昨天,记者从广州市教育局获悉,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凡经批准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发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都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做虚假承诺或虚假广告将面对更严厉的惩处。      该通知中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分。      根据规定,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在退还所收费用后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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