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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广告处处长详解市民广告疑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89
    天山网讯(记者 郭倩)杨女士想买减肥药却不知该广告是否可信;王先生买了一瓶劣质啤酒,当他提出一万元赔偿时遭到商家拒绝……通过拨打热线,不少市民反映食品、药品和器械之类广告不可信。10月17日,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接听“都市行风热线”1小时,对14位市民关心的广告疑问进行了详解。     对杨女士提出的减肥药是否可信的问题,广告处处长李秀江解释,目前诸如“最佳方案”、“最佳疗法”这样的字眼是绝对不允许在广告中出现的,而像“克星”、“突破”这样的处于“中间地带”,定性还不明确。对于“几天见效”,属不科学表达。对于这类广告,消费者要格外注意。     另外,对于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法》规定,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二、不得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三、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安全性相比较;四、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宣传的内容。     市民王先生最近买了一瓶啤酒,打开后发现啤酒里有絮状物。王先生说:“我希望能得到1万元赔偿,到哪解决?”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韩小军解释,维权水平应该和经济发展程度协调。用国外的服务水平来要求所有的服务企业,是不现实的。     另一容易引起消费投诉的,就是无照经营户销售的商品,一旦发生问题,货主已无处可寻。     对此,个体处处长李建军介绍,目前有四分之一商户具有流动性、季节性,对此工商已加强市场巡查,划定片区,随处巡查。在保证税源的同时,避免消费者受骗。                                                                                                  编辑:史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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