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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擅用他人作品亦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71
    年近古稀的王光琪,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原景德镇市摄影家协会主席、景德镇日报社主任记者。1958年即从事摄影工作,先后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摄影世界》、香港《文汇报》、《游游画报》等报刊杂志发表摄影作品数千件,被喻为是用图片记录瓷都景德镇历史的人。     2004年10月中旬,景德镇举办首届国际陶瓷博览会期间,国际国内宾朋、陶瓷参展商、采购商云集景德镇。王光琪带着心爱的尼康FM2相机,穿大街走小巷,用摄影家的独特视角记录着瓷都这色彩斑澜的画卷。      瓷都南大门被擅用摄影家状告广告公司      在会场内,王光琪不经意间被里面的全不锈钢地名标志牌抓住了视线,他走近标志牌端详着上面的张贴画,才发现张贴画的内容正是自己2001年初拍摄的照片瓷都南大门。这张照片被多次用于景德镇改革开放后城市建设的成就予以展示,但这些展示都是经过他本人同意的。      对于这样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王光琪老人觉得不能接受。他找到了标志牌的落款单位--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地名办告之,全市的地名标志牌均委托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圆广告公司)制作、经营。于是他又来到位于陶瓷大世界信华门左侧7号楼8号的半圆广告公司,要求给个说法。半圆广告公司称其使用的作品是从百度网(链接景德镇在线)上搜索并下载的,因图片没有署名,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并称瓷都南大门这幅作品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半圆广告公司以使用作品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为由,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王光琪老人一纸诉状递进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半圆广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成为原被告争执焦点      2005年3月25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之后,半圆广告公司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原告王光琪所拍摄照片中的建筑物是景德镇市二幢标志性建筑,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王光琪未征得该建筑物权利人许可所拍摄的照片,属于侵权违法作品,依法不受保护;二是半圆广告公司是受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也即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为执行公务需要而使用该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三是该批广告是为宣传景德镇市经济发展的公益广告,半圆广告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其不构成侵权。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景德镇市民政局下属部门,并非属于国家机关,且其职能是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的标准化管理等,因此其委托半圆广告公司发布一批体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宣传画面的行为,并非是出于其职能和执行公务的需要。另外,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仅仅是要求半圆广告公司发布一批相关的宣传画面,并未具体直接指明被告复制使用原告作品,故被告辩称其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为执行公务需要而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属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半圆广告公司以作品用于公益广告事业没有收取费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侵权。      面对法院判决胜诉声称是为警醒侵权人      2005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使用侵犯原告王光琪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化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景德镇报》上刊登向原告王光琪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其内容须经本庭审核;(三)被告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光琪经济损失3000元。      王光琪老人接到判决书后,深有感触地说,法院的公正判决,其实是对知识的尊重,对权利人的重视。他之所以去打这个官司,一是为自己讨个说法,二是给侵权行为人打针清醒剂,以此提高市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编辑:史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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