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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夏露天餐饮擅发广告最高可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中国标识网  浏览次数:510
核心提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与今年五月一日就正式开始施行了,其中该办法对露天餐饮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说明。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与今年五月一日就正式开始施行了,其中该办法对露天餐饮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说明。
 
  办法规定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实行属地管理,要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主体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建立经营场所违规退出机制,擅自利用组织宣传最高可罚50万,违规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健全督察督办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管理,深化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和监管,维护餐饮市场秩序。
 
  严禁露天烧烤室外制售食品 建立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办法明确,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食品的加工、制作、销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采取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销售其他食品;消夏露天餐饮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作业;
 
  办法规定,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入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使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雨设施和与经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查验并记录;禁止在消夏露天餐饮场所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公布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 建立经营场所违规退出机制
 
  办法要求,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规划应明确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经营场地、网点数量、经营期限、营业时间等内容,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同时,成立由市政市容、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公安、园林绿化、交通路政、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本辖区联合管理机构,明确由主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牵头负责本辖区消夏露天餐饮管理工作。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联合管理机构应当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签订责任书,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文明执法,依法查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违规退出机制。
 
  健全督察督办联合执法机制 严查露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强调,市级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本部门职责加强对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的联合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例会、情况通报、督察督办、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确保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各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应采取定期执法检查与日常监督、抽查相结合等方式,按照规定程序严肃查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擅自组织宣传最高可罚50万 违反环评要求最高可罚10万
 
  办法指出,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或喷涂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反《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或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废弃油脂的器具或者设备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制售处货值额10倍罚款 违规排污处排污费五倍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等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违规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规处理餐厨垃圾可罚5万元 露天烧烤禁区烧烤可罚2万元
 
  办法明确,违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规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在北京市城区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规排放油烟扰民可罚5万元 违规产生噪声扰民可罚3万元
 
  办法规定,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致使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行,将为北京市打造一个更加清凉,整洁的夏日餐饮和广告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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