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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广告可不负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50
         省会杨女士 :上个月,我从槐中路和建设大街交叉口的某大型超市五周年店庆的商品促销海报上看到一款标价188元的某品牌电磁炉,标注功率为1900瓦,限量抢购。于是活动期间,我排队抢购到一台,可拿回家一看,功率是1600瓦。我找到超市要求更换,工作人员称该超市的促销海报最后一页左下角已注明“所有商品以店内实物为准,不予更换”,所以拒绝换货。难道促销广告就可以不负责任?   本报实习生赵杰、记者郭春虹帮办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孙常军表示:《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不许虚假宣传。尽管超市在促销单子上写上了以实物为准,但是字小,且位置不醒目,起不到告知的作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另外,孙常军认为,如果广告和实际情况有了出入,工作人员在销售时要将这一事实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从以上两点看,超市其实不能免责。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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