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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明示“不能代替药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23
       借鉴“吸烟有害健康”的做法,下月起,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必须包含“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记者昨从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获悉,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或备案不得发布,此举将有助于消费者合理选用保健食品。        省药品食品 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人李亚伟昨介绍,该局4月起已开始接受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本省保健食品发布广告一律先行到该局接受审查,外地保健食品在当地审查通过后欲在我省发布广告的,也须到该局备案。      他指出,按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有系列重大变化: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必须标明保健食品标识和不适宜的人群;不能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能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不能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       目前,我国投入生产的保健食品约有1200多种。李亚伟强调,擅自变更或篡改而进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将面临收回广告批文的惩处,一年内不得再行发布。 编辑:宋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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