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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公益广告播出有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435
    在各种商业广告在荧屏、广播中狂播时,公益广告所散发出的关爱、奋进、向上的主题,就像一缕清泉滋润着人们的心田。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将《中国人》等33条广播公益广告和《升国旗》等65条电视公益广告列入“首批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中。此举意味着在未来的日子里,公益广告在各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播出力度将明显加大。   “一盆洗脚水,感动万千人”的公益广告《真情互动》,曾用亲情的链条阐释了敬老爱幼、相互体贴的人间真情;桑兰在公益广告中说的那句“我能做到”,至今每每想起依然热血沸腾、激人奋进。《共同的力量》、《同升一面旗,共爱一个家》、《将爱心传递下去》、《爱我中华,再创辉煌》等公益广告,对观众的激励和触动是巨大的。确实,就像广电总局所定位的那样,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据悉,被列入“优秀推荐之列”的公益广告,内容涉及爱国主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保护环境、公民道德建设、公共安全等几大类别。其中电视类作品包括《3·15公益广告———杂货店篇》、《损人早晚会害己》、《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我们都做合格小公民》、《爱水,爱生命》、《保护动物珍惜生命》、《常回家看看》、《严禁酒后驾车篇》等等。广播类的作品包括《关爱残疾儿童》、《回收废旧电池》、《捐献造血干细胞》、《关爱老人———需要篇》、《珍惜生命、活出精彩》、《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   自8月15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对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自办频率、频道的公益广告播出量有所要求,各级电视台、电台每天要播出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在各自黄金时段内的每小时播出中不得少于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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