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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不能免缴印花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40

  近期,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系统发现某广告公司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疑点。经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近两个纳税年度内,分别实现收入2872万元、6031万元;财务报表“短期借款”200万元。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该纳税人仅缴纳注册资金和账本账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分别为49119.07元、3711.14元,和收入增加相比呈下降趋势。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与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就其税款疑点进行了约谈,告知广告合同和借款合同属应税凭证,应按税收规定缴纳印花税;投资者个人取得分红收入未及时入账,应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广告公司因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税务部门予以追缴印花税49939.48元、个人所得税22854.07元及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需要重视小税种的管理,以免造成不履行纳税义务遭受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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