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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户外广告设置出台新规 擅设广告可罚2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67
  从明年1月1日起在南宁市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最高将被罚2000元。12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重新修订的《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规范南宁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秩序。
  在新闻发布会上,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就《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条例》修订明确了户外广告的概念、确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要求、突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安全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就因公共利益撤回户外广告许可的补偿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拒不执行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决定的情形规定了代履行措施。
  擅设条幅等广告可罚2000元
  近年来,南宁对市内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多次整顿,众多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被取缔拆除。然而,户外广告牌仍旧如牛皮癣一样“疯长”,成为城市景观的硬伤。
  因此,《条例》规定,政府应该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条例》还明确九种情形不能设置户外广告。如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等。如果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牌伤人设置人担责 空间使用费暂不征收
  “疾风骤雨中,忽然从天上落下大片广告铁皮,并被锋利的铁皮扎伤。”王冠谈起这件事时还心有余悸。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伤人,受伤者找不到责任人赔偿的事件,《条例》专门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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