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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广告用语应当禁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513
    利用汉字的谐音篡改成语、俚语、俗语制作成广告语,是众多商家津津乐道的新“创意”,诸如默默无“蚊”、“咳”不容缓、“闲”妻良母……大家对此并不陌生。继北京市几年前对谐音广告痛下杀手后,近日,海南省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广告用语不得滥用谐音篡改成语。此举一出却引发争议。那么,到底要不要禁止谐音广告呢?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支持立法禁止谐音广告者认为,滥用、乱用词语,不利于语言文字健康文明发展,而且会误导青少年,产生负面效应;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从广告艺术的角度看,应该允许创新。
    支持者:
    恐将对中小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2010年10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频布,该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等,引来热议。
    “广告作为媒体服务于大众,对于一些变异的、有歧义的字眼应尽量避免使用,随意改变词语特别是成语将误导青少年。不能用谐音篡改成语。”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王贵胜教授代表了大部分支持者的意见。王贵胜分析说,“如果乱用语言文字,会导致语言向一个很不好的方向发展,造成汉语言的不规范现象。”
    记者还采访了不少中小学校的老师,他们大都表示,随意改变成语的做法是不好的,广告用语不是给单一的人看的,广告在媒体上出现,承载着信息传递的功能。由于青少年正处于接受外来信息的旺盛时期,他们习惯了错误的成语和词语后,会误以为成语原本就是这样,从而“理直气壮”地犯错。不少老师表示,在学生的作业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成语:“无所胃(畏)惧、咳(刻)不容缓、天尝(长)地酒、乐在骑(其)中”等,而且在出错时还振振有词:“电视上就是这样。”让老师们哭笑不得。
    在采访中,不少家长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把广告的语言文字关,正确使用语言文字,让未成年人能在健康的语言环境中成长。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刘女士的孩子正上小学5年级,她告诉记者,孩子在前几天的作业中给“旺”字组词,竟然组出了“旺而升位”,李女士莫名其妙,她问孩子这是什么意思?孩子回答某地公交车车身上的广告上就是这么说的,李女士确感无奈。
    一些律师也认为,广告乱用谐音现象理当叫停。乱用谐音、混淆词汇的现象,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很容易对人们形成误导,尤其是那些正在求知高峰期的中小学生,一旦接受,很容易以讹传讹。
    反对者:禁用谐音将影响广告效果
    然而也有人反对对广告语进行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些人多数是广告创意者,他们认为,谐音广告可增加幽默感、趣味性,增加广告的吸引力。如完全禁止,将扼杀广告的创意性,影响广告效果。
    一位广告公司负责人认为,广告创作是一门艺术,它集社会学、心理学、美学、文学、语言学、市场营销学等于一体。
    广告追求的是新颖,能够被人记住。许多谐音广告既有独创性又符合产品的形象特征,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对语言也是一种丰富。他认为,广告中可以适当地对熟语作些改动,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新颖、丰富的广告用语可以体现商品的亲和力,拉近顾客与商家的距离。
    专家:
    规范广告用语就是尊重民族文化
    尽管谐音广告有创意的成分在里面,但近年来,一些商家为追求广告效应,吸引“眼球”,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煤中,频繁出现乱造词语,生搬硬套的现象,已严重影响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如某美容丰胸产品的广告语“挺挺玉立”、某保健口服液广告中“鳖”来无恙等,让人感到恶俗不堪。
    2010年的10月31日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的日子,规范语言再次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据介绍,语言文字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受到高度重视。许多国家把本国语言看做民族主权与尊严的象征,而写入本国的宪法中。据法学专家介绍,全世界现有的超过140部成文宪法中,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的有将近100部,有些国家在宪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官方语言,但也对教育、行政、司法中使用的语言作出了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专家认为,不少谐音广告中所谓的广告创意,表面上看仅是改变了成语的本意,实质上却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亵渎。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在不搞一刀切的基础上对泛滥开来的谐音现象加以规范。俗话说久居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语言环境的混乱也同样,语言文字混乱不堪,会使国民对自己的母语越来越没有把握。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认识到汉字的使用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规范使用汉字就是尊重国家的民族文化。类似于谐音广告亵渎民族文化的现象,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海南对不规范使用文字行为下了“封杀令”,就是基于对现实的清醒认识而作出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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