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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就“丽姿”问题广告发表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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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本报报道了丽姿减肥胶囊身份令人生疑的消息后,四川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丽姿减肥胶囊在广告宣传上有涉嫌违法之处。

  在丽姿减肥胶囊的宣传上看到,该产品为陕食健广审(文)第200508003号,也就是一种保健食品。根据《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可在广告中看到了“丽姿无效找肥猫”、“专为您特制减肥秘方,100%让您瘦下来”等字样。对此,四川省工商局广告处龙女士认为,在效果的宣传上,该广告中用“神奇”二字来形容、“6天瘦一圈”等字样宣传的都是疗效。从这些方面看,该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法。

  同时,还在丽姿减肥胶囊的另一则广告中看到,一位名叫刘艳的新丝路模特的照片特别醒目,在两幅照片的下方,分别写着“36天前刘艳腰围达到了2尺4”“吃了18天丽姿后腰围减至2尺2”的字样。而在另一则宣传广告上,丽姿减肥胶囊还引用了一群姐妹的说法:一个月下来,小方减了17斤,莉莉减了21斤,还有一个人减了快30斤,下巴尖了,锁骨也露出来了。

  龙女士认为,该广告多次使用消费者的照片、出现了使用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证明“丽姿”胶囊减肥功效的内容,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采访中,华西医大附属医院汪洪洋教授还就广告中提出的减肥原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据我所知,减肥药都是通过阻挡营养吸收,并发挥泻药的一部分功能而达到减肥的目的,消费者选购时应注意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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