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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探讨户外广告业生存环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中华标识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71

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而言,媒体资源是决定生存状态的关键因素。正因为此,在长时间整顿、梳理管理环境的过程中,媒体设施的“去”与“留”,这些年一直对整个户外广告行业困扰不断。尽管在每年的市场调研数据中,都清晰地反映出户外媒体存量大幅下滑的实情,各地也纷纷传来大量从业人员转做其他的消息,然而,这个行业仍然在努力前行。

户外广告行业应该拥有怎样的生存环境?管理者和经营者在经过了多年的争论之后,从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仍然是: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争论的深入,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逐渐增强,《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已经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江苏省广告协会的一次专题研讨会上,城市管理部门、户外广告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共聚一处,话题围绕着户外广告市场的管理、生存环境,以及政府政策等焦点问题。

最集中的问题

媒体资源是关系户外广告经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所以,广大从业人员对地方政府热心倡导,并在一些地方得到强力推行的户外媒体(经营权、设置权等)的拍卖,意见最大。其中,反映最强烈的是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拥有拍卖权限的问题。归纳,有以下几个基本点:

媒体空间和场地费用 非公有产权建(构)筑物的媒体空间,其产权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在规划允许设置广告的前提下,媒体出租的收益是业主所得,还是由政府收费?

业主权益 户外广告设施所在的建(构)筑物地的产权有公、私之分,一律作为政府的资源拍卖,是否违背了《物权法》和《民法》的规定?如果拍卖款归政府所有,是否侵犯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规定,“广告设施到期后一律归政府所有”,这是否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行业生存 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是否考虑过户外广告及其经营者对城市的积极贡献,是否考虑到户外广告从业人员是合法的经营群体和纳税人,他们应该得到最起码的生存、发展空间?

事实上,所有问题都集中于一处:拍卖。这些年,正是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并积极实施对户外广告资源的拍卖,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抗争。

客观看拍卖

人为提升经营成本 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希望通过拍卖广告牌增加财政收入。然而,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看,效果并没有预期的那样乐观。事实上,拍卖最直接也最明显的结果,是把媒体价格拉高了很多。当然,拍卖让城市资源“升值”了,当时看起来是“经营城市”的成功案例,但实际上,因为不切实际地拉高了经营成本,因客户无法承受而闲置的媒体并不在少数。例如,江苏扬州市曾“成功”拍卖了14处广告位,只售出4处,有10块牌子至今闲置。类似情况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存在。

资源分配并非一法 其实,户外广告资源的分配并非只有拍卖一种方法。从《行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广告资源的分配应采取拍卖、行政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有产权建(构)筑物的媒体资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对于非公产权建(构)筑物地媒体资源,应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前提下,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

还有一个应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对非公有产权媒体资源是否纳入规划,不能以“是否同意由政府组织拍卖”为前置条件(即业主同意拍卖,政府才纳入规划,否则不予纳入规划)。

慎言媒体升级

为符合城市环境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往往对户外媒体提出改造要求,要求普通的传统户外媒体改造成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媒体。有些还跟审批挂上钩,不改造的不予审批。然而,媒体的升级换代要考虑市场需求,切忌急功近利,在综合考虑设置地点、生产需求和广告客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量力而行。特别要尊重行业和专业意见。

例如,在人流比较大的商业繁华地区,要可以设置led屏幕,而对一般地段媒体设施的升级改造应慎提要求。因为led并不适合放在所有地点,其高昂的价格将为经营者带来很大困难。针对一些城市的管理部门提出“媒体改造了就给予审批,不进行改造就不予批”的做法,从业人员提出,这样做缺乏市场依据,也表现出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过于轻率,使经营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自由裁量权过大挤压生存空间

在户外广告市场管理中,行政管理所占份量很大,而“法治”却并未占据应有的比重。基于行政权力,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是过于宽松的自由裁量权,给行业生存发展提供的间空却并不宽松。

“违法拆除”?上海市2008年4月22日出台文件称,不再受理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并对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这意味着,在中国最大的城市中,户外广告要消失70-80%。

事态是如此的耐人寻味:广告公司因“停止审批”而拿不到执照,进而变成“违法”,并得不到法律保护。据上海的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分析,这实际上相当于人为地“制造”了一个使从业人员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处境。也就是说,在“拆”与“不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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