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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自创空间视觉权“管理”户外广告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法律界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95

  西方经典法谚中有说,“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这句经典的话语正在遭遇户外广告位的“挑战”。日前,广州颁布了管理户外广告位的新政,要求对户外广告位进行统一拍卖,且拍卖收益的40%归政府所有。此后,成都、武汉、佛山、扬州等地也纷纷出台类似政策。许多广告位业主和广告商叫苦连天。

  那么,政府的依据在哪里呢?城管部门认为,整治户外广告位是依据“空间视觉权”。所谓空间视觉权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政府运用这一权利就如同告诉老百姓,“以后对你们呼吸空气的权利我们也要收费啦。”荒唐之极,让许多法学家无言以对。法律没有规定政府享有某种权利,对政府而言就是禁止,就是禁区,无端创造一种权利却敢拿出来作为许可和收费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颜面何在?

  退一万步讲,政府可以创设一个行政许可的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创设行政许可权最低也要地方政府规章,而广州城管部门就能任意取消已经批准的许可,并且重新设置权利许可。而要改变一个原本已经许可了的事项,也是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的。

  除了这空间视觉权于法无据之外,广告位涉及到许多私人业主的收益,尤其在一些大型社区,一个led广告位每年的收益都是要分配给业主的,而城管从中抽取了40%,说是用于城市管理和规范。请问,税收是做何用处的?是不是明天你修一条路也要全体市民集资呢?

  另外,城管将广告位统一拍卖,一些广告商必然面临违约的危险,他们损失谁来补偿?更严重的是,大批小广告商面临破产,广告行业的垄断局面在政府的“一手策划”下形成。市场经济行为规则被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7月5日公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可见,最高法已经意识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不顾法律的权威,以身试法的危险行径,希望可以以此提示他们。

  在城管已经成为“暴力执法”的代名词的今天,就不要再给自己贴上“暴力创法”的新标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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