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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管得到私车广告上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3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40

  私车贴广告苏州率先“解禁”。我很兴奋地看了下去,结果大失所望——由该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制定的《苏州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于明年起施行,此即所谓“全国首部为私家车车体广告‘解禁’的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定私车车体广告仅限于车主所在单位的形象宣传,内容只允许有本单位名称、标志LOGO和联系方式,必须经过工商审批,禁止为其他单位贴经营性广告,违者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这实际上是对私车车体广告说“不”,让指望着用广告赚点油钱的车主大失所望。

  首先厘清问题的两个层面,一、公安局作为车管部门,对车辆喷涂、粘贴的颜色、尺寸有限制,这是合理合法的;二、苏州市工商部门是把私车贴广告,当成“户外广告”来管理的,这是值得商榷的。

  我没在苏州市工商局的网站上找到这部规定,想来它的法律渊源、上位法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是说不包括私家车主这样的“个人”。虽然《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包括个人,但那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服务者,并不是广告载体的提供者,所以私家车主既不是“广告经营者”,又不是“广告发布者”,可见私车车身上贴的“广告”,和单位在公车上经营广告,性质截然不同,后者属于“户外广告发布”,前者就根本不应该受到《广告法》的调整。

  比如,我剃个光头,在上面写广告——“小白,我爱你!详情请致电XXXXXXX”,那我算不算是“户外广告”了,要先去工商审批呢?这跟私车车主在自己的车上贴LOGO一样,属于个人权利范围之内,是“风能进,雨能进,工商管理不能进的”。光头不能管,那么为什么要管“人体彩绘广告”呢? 2003年文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曾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活动,同时严禁以裸体、半裸体、三点着装等形式的人体为媒介发布广告。可见公权干涉不是由于“户外广告管理”,而在于公共场所有伤风化的问题。

  既然上位法的《广告法》都管不到私车贴广告,为什么苏州市这么一份层级低得多的“规范性文件”却管了呢?原来公权的这种“自我授权”和“自我膨胀”是由来有自的。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在这部根据上位法《广告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居然在第2条中突破《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个人”,个人居然也是“单位”,让人匪夷所思。还有2004年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也把私家车身车广告作为“户外广告”,一律禁止。这两部规章都有越权嫌疑,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规章“应该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而且苏州市这个所谓“解禁”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在自己的车身上贴广告之前先经审批,事实上就是“行政许可”,按《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公权干涉私家车车身广告,没有明确、足够的法律授权,既然没有权力管,何来“开恩”,“破冰”?这是公权缺乏完善的监督,自我膨胀的又一个例证。

  在这个经济的寒冬里,希望公权能多给百姓一些创新的空间;至于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无非是虚假、违反公德的广告,公权机关有足够的“公器”对付,没有必要“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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