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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擅用电子屏发广告烟台最高罚款三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5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16

      齐鲁晚报:11月3日讯近来,烟台许多商家门口上方安置了电子显示屏,既能装饰门面,又能发布免费广告。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户外的电子屏上发布广告信息属违法行为。近日,蓬莱市工商局在户外广告专项整治中,就依法查处了6起擅自用电子屏发布广告的商家。

   据介绍,随着经营渠道的不断拓宽,一些经营商户利用电子显示屏擅自发布广告,其实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形式包括了电子显示装置。商家要想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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