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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广告行业的最大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6  来源:广告大观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99

   全行业征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妥当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财政部与税务局则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这明显是有违国务院的指导精神。

  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教授。黄升民认为,文化事业费扩大征收的事实再一次反映了广告业受到的歧视性待遇,这种歧视性待遇自始至终伴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如果不加改变,对将来广告业的发展的伤害会越来越大。对此,我们有必要再一次让社会看到广告业所受承受的歧视地位。

  歧视之一:不利于广告业的政策屡屡出现,而且轻易地在全行业推广开来。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来,涉及此项收费的广告单位从本质上讲是媒体发布的单位,户外广告公司也可以看作这种类型。可以说,国务院规定的这两种收费广告单位是广告业中的利税大户,3%的税率对他们来说并不高。但是扩大到全行业征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以代理业务为主的广告公司生存得并不容易,他们迫切需要政策的支持。在呼唤了多年的新的行业支持政策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反面继续延用不利于税负征收政策,这对行业中的中小广告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如此明确不合理的政策在行业内多年来顺利执行,广告人的声音无法传达到政策制定者那里,这本身就是广告业“无足轻重”的具体表现,值得深思。

  歧视之二:2008年国务院再提加快发展服务业,令人高兴的是,广告业作为创意产业的一分子得到正式承认。但在这个政策中,广告业的重要性体现得远远不够。在许多发达国家,广告业是作为创意产业的第一核心产业出现,如在英国,广告业已经在经济发展中表现出强大的实力。而在我国,创意产业居首的却是动漫行业。与广告业相比,动漫行业缺乏动力源头,商业模式不如广告业丰富,最重要的是,创意的核心元素远远比不上广告业,对于其他行业的助推效应远远不如广告业辐射得广。然而,即使是存在这样大的差距,广告业仍然只能屈居次席。归根结底,广告业长期受歧视,长期在社会与政府的眼中表现的是负面形象,长期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这是造成广告业无法主导创意产业的主要原因。

  歧视之三:只要有大的变动,广告业无不首当其冲受到冲击。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政策朝令夕改,户外广告牌拆了建,建了拆,长期以来没有定见。近期为了迎接世博会,上海新出台的户外广告政策让一大批中小型户外广告公司突然死亡,非正常淘汰出局。在每一次的城市建设与城市整顿之中,户外广告都要受一次伤。而在每一次公众舆论沸腾的时候,只要涉及广告,广告业总是替罪的第一羔羊。

  中国的广告业表面看起来很繁荣,而巨大的问题如冰山一样隐于海面之下,这个问题就是广告业难以获得各方的认同。文化事业费是个很小的话题,但却反映了广告业很大的问题:广告业是国际上看好的信息服务业吗?广告业是市场化运作的成功范例吗?广告业是市场化中最不重要的筹码吗?这些不成问题的问题,现在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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