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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重申:商业广告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和名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中新上海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92
  5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出《广告审查提示》,重申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特别是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含已故或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用于商业宣传,包括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印刷品、互联网站、广告显示屏、户外等其他媒体上,以及在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的题词、照片及其他使用领导同志名义、形象的行为,也不得使用由特型演员扮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的行为。
 
  上海工商部门提请广大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规范地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过程中应加强审查,严格把关,自觉制止滥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和名义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仍然利用领导同志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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