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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起药品广告 禁用儿童形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7  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12

  5月1日起,医疗广告审批有新规

  药品广告 禁用儿童形象

  金黔在线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药品广告审查发布会上获悉,从5月1日起,省食药监局将从医疗广告的审批和发布环节规范我省药品广告的发布行为。

  据介绍,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省食药监局与省工商等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广告的发布行为:涉及性功能治疗内容的广告,电视和广播只能在上午7点以前、晚上10点以后发布;不得用儿童形象(包括动画)做药品广告宣传;今后任何一个药品广告对已经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篡改并虚假宣传,其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并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或屡犯屡改的,采取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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