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标识网微信二维码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标识网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动态 » 正文

商标不得代替药品名做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913

  注册商标,如白加黑、感康、新康泰克、芬必得等,从今年5月1日起,将不得再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示5日下发各省市药监部门的一份《通知》,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应从现在起做好药品广告复审和公众警示工作,警戒药品广告中不得用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若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国家食药监管局注册司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广被各界诟病的“一药多名”现象,其实也多是由一些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随意使用各种各样的商标名,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和使用违规行为所导致。有很多同种成分的药品,使用商标名宣传后,药价会提高很多。

  通知还要求各省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严重违法广告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 2013 标识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11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