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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报:19种地方禁设户外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06  来源:长江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612
  据黑龙江日报消息 面对哈市户外广告杂乱差的现状,日前,政府已经决定全方位清理并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连日来,广大市民最为关心的是:规范的户外广告应该设置成什么样?什么地方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禁区?28日,哈市规划局副局长吴松涛博士和哈工大建筑计划与设计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邹广天教授用直观的图例和技术规定给出了权威解释。 

  3米宽人行道禁设广告

  商业中心区户外广告以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应着重宣传名优品牌及特色产品,可采用喷绘、霓虹灯广告,应突出夜间景观效果;重点街路两侧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原则上宜采用喷绘、霓虹灯广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筑裙房以静态、暖色调为主,在路口处及高层顶部以动态、冷色调为主;开发区道路两侧应体现现代科技氛围,以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和电子屏为主,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内河两岸及大中型公共绿地周边应按规划适当控制设置,以小品灯箱广告为主,应近人尺度,形式色彩淡雅别致。同时,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牌;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体造型广告设施。

  广告牌匾不能挡光

  建筑物屋顶设置的广告设施,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透空字体除外)。

  建筑物上的广告不能尺度过大,建筑物高度小于10米,广告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2米;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且小于5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当建筑物高度大于50米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也不得大于8米,并应做成透体霓虹灯。国家机关和保护建筑楼顶只能设置宣传单位名称的通透字体形式广告。居住建筑楼顶只能设置宣传楼体或小区名称的通透字体形式广告,并应取得全体相关业主及物业部门同意。

  天桥广告不能高过护栏

  贴附在城市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设施上端不得超过桥体护栏上边缘,下端不得低于桥体实体部分底边;广告形式原则上应采用通透字体霓虹灯形式。

  用船只、码头、趸船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3米;应尽量做成通透形式,以减少对市民和游人观赏江面景观的影响。

  同时,对于高度大于12米的擎天柱广告,本次规定了在城市三环路以内地区不得设置这样的大型单立柱广告设施。

  19种地方禁设广告

  国家机关;保护建筑;交通标志;毗邻建筑物之间;道路交叉口;高压电线;天桥扶梯;交通信号;跨道设置;坡屋顶顶部;风景名胜区;透空围墙上;影响群众生活;公共建筑出入口;依附于行道树;影响植物生长;直接遮挡绿化;毁损绿地的情形;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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